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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,哪些消费陷阱让你防不胜防?
哪些维权智慧值得所有人学习?
又有哪些制度机制守护了您的消费安全?
为全面展示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及各委员单位消费维权工作成效,强化“以案释法、以案警醒、以案促治”的教育意义,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。入选案例覆盖汽车、预付消费、老年保健、房屋质量、产后诊疗、卫生安全等民生热点领域,这不仅是一份维权记录,更是一本“避坑指南”和“维权教科书”。每期一个案例,让我们来一起看看吧!
短肽食品能治癌症、白血病?小心受骗!

2025年,有群众在“东莞阳光问政”平台上投诉,东莞市大岭山镇某短肽体验中心(以下简称某中心)以几千元一盒高价销售“唐山百德福生物科技”的“短肽”产品,并虚假宣传该产品“吃了癌症都会好”“不是保健品,不是药品,但是能起死回生”等神奇功效。销售人员对周边中老年人进行洗脑宣传、推销,甚至组织旅游团到唐山市本部进行“考察”,而且销售人员警惕性较高,对于消费者以外人员不轻易展露虚假宣传“话术”,规避了职能部门的查处。

接到违法线索后,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东莞二区检)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调查,证实某中心所销售的“短肽”产品为食品,并非保健品或药品,其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其“短肽”产品能治疗癌症、白血病等疾病,并向消费者微信发送虚假信息与视频,如1008系列海参活性短肽能治疗癌症、白血病、结节;829系列海参短肽作用于抑郁症、“四高”、糖尿病、心脏病、脑出血、脑梗;仙高寿苦瓜海参肽控制血糖,让胰岛素再生等等。东莞二区检调查取证后,经市检察院交办,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,建议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,加强行业整顿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建议,依法查处该中心,并协调食品生产地职能部门联合调查,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行动,共核查线索144条、立案28宗,有效打击了涉老年人药品、保健品虚假宣传、违法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本案某中心销售的系列食品,并非保健品或药品,其通过夸大其产品的功效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,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广大老年消费者要正确看待食疗与保健作用,身体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。同时提醒商家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等法律规定,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,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条设定了虚假广告罪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(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供稿点评)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,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、保健、养生等功效,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老年人作为“银发经济”的消费群体,通常基于对延年益寿的期待购买保健食品,但大部分保健食品使用中药材为原材料,在具有保健功能的同时,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。保健食品作为介于“食品”和“药品”之间的一类特殊食品,其安全性要求应高于一般食品。若消费者对此不加以辨别,可能会造成一定危害,难以实现保健目的,不符合其延年益寿的实际需求。
提醒消费者注意,一是科学理性看待保健食品,切勿轻信夸大宣传,购买前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身体状况理性选择;二是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,仔细查验产品信息,并保留好发票、收据等购物凭证;三是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要勇于维权,善用法律武器。(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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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东莞市场监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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